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县、城区、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工程勘察质量行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针对目前我市勘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全面负责。确保勘察成果客观、真实、可靠,并对勘察成果质量负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责任。工程勘察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任务。
二、各类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3号令)、《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79-2006)、《
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精心勘察,科学勘察,确保勘察质量。
三、勘察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现场作业、土工试验和成果资料审核等关键环节的管理,确保勘察成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深度规定的要求,满足工程设计与施工的需要。要增强勘察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及时整理、核对勘察过程中的各类原始记录,不得虚假勘察,不得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保证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勘察文件应附有反映勘察工作真实性的现场工作的照片和钻探、取样的照片,高层建筑勘察文件还应附有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
五、在勘察报告首页,应附有由勘察单位法人签字或盖章的对勘探、取样、测试、试验等勘察工作及勘察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声明文件(详附件一),否则设计企业不得使用,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予以审查。
六、工程勘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详附件二),以示对勘察质量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照要求编写《勘察纲要》,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