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以全市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委及其常委会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定。
二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各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重大决策事项和结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都要公开,以便于公众查阅、参与和监督。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跟踪和反馈决策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决策。根据决策需要,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应全程参与市政府重大决策,积极主动地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决策建议,并在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一经会议决定,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严禁自行其是、阳奉阴违,以部门利益或局部利益阻挠干扰决策执行。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决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七、建立决策执行的过程监督和反馈纠错机制。决策执行单位应及时跟踪、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若发现市政府重大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出现紧急情况时,市长可以直接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决定。
二十八、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决策责任,对违法决策或决策失误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九、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十、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坚持集体学法与自学法律相结合,采取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专题讲法、法律知识考试等方式,促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
三十一、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定期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