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和市委的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省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五十二、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专门问题。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五十三、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事先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工作。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以提高会议效率。
五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各区县政府及市政府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按时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须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说明不能到会的原因,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告市长同意后,可委托副职领导参加会议。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实行会前报到和参会情况通报制度。参会人员在会议期间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确保会议效果。
五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五十六、市政府及其部门召开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减少会议人员,减少领导陪会,一个会议一般安排一位领导同志作主题讲话。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具备条件的可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电视电话会议可直接开到基层。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区县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五十七、执行参加全省会议情况报告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必须按要求参加省上召开的会议,会后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及我市贯彻意见报告市政府。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五十八、各区县、各部门要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向市政府报送公文,所报公文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退回报文单位。各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由区县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报送公文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副市长要有明确的办理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