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对引资人引进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招商引资奖励:

  (一)引进贺州市以外的国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投资于我市的新建招商引资项目(不含增资扩股的续建项目)。

  (二)引进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两类项目。房地产建设项目等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竞争性谈判 确定项目业主的项目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畴。

  (三)引进单个外来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完成工商登记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公务人员引资者奖励标准:

  对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视其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的投资额大小,分别授予荣誉称号、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和嘉奖等行政奖励。其中:

  1.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的给予嘉奖;

  2.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的给予记三等功;

  3.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的给予记二等功;

  4.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奖励。

  (二)社会引资者奖励标准:

  1.按单个项目申报奖励金,每个项目按以下标准奖励引资者:

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人民币)

行业奖励标准(人民币)

工农业

商贸 旅游 教育 卫生

文化 体育

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

2万元

1万元

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4万元

2万元

5000万元以上-1亿元

5万元

2.5万元

1亿元以上-2亿元

10万元

5万元

2亿元以上-5亿元

20万元

10万元

5亿元以上-10亿元

50万元

25万元

10亿元以上

100万元

50万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