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引资人引进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招商引资奖励:
(一)引进贺州市以外的国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投资于我市的新建招商引资项目(不含增资扩股的续建项目)。
(二)引进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两类项目。房地产建设项目等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竞争性谈判 确定项目业主的项目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畴。
(三)引进单个外来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完成工商登记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公务人员引资者奖励标准:
对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视其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的投资额大小,分别授予荣誉称号、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和嘉奖等行政奖励。其中:
1.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的给予嘉奖;
2.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的给予记三等功;
3.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的给予记二等功;
4.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奖励。
(二)社会引资者奖励标准:
1.按单个项目申报奖励金,每个项目按以下标准奖励引资者:
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人民币)
| 行业奖励标准(人民币)
|
工农业
| 商贸 旅游 教育 卫生
文化 体育
|
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
| 2万元
| 1万元
|
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 4万元
| 2万元
|
5000万元以上-1亿元
| 5万元
| 2.5万元
|
1亿元以上-2亿元
| 10万元
| 5万元
|
2亿元以上-5亿元
| 20万元
| 10万元
|
5亿元以上-10亿元
| 50万元
| 25万元
|
10亿元以上
| 100万元
| 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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