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贴息范围:我市辖区内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养殖大户的生产发展、产业基地内与生产发展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先进技术引进、重要设备购置等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
贷款贴息方式:市农业、畜牧等主管部门负责评审、选定贴息项目,并报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农业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项目推介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贷款手续,财政部门根据具体的贷款金额和规定的贷款利率直接对金融机构贴息。鼓励各类担保公司为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贷款贴息项目进行贷款担保,担保公司为重点项目或重点区域内的项目、贷款困难的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提供贷款担保,担保费用由政府承担,市、县(市、区)各负担50%;企业自行担保贷款的项目,实行奖励。
贴息期限:贴息期限为2-3年,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每半年付息一次。
贴息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
贴息项目管理:项目的实施主体是项目单位和种养殖户,项目的管理主体是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县(市、区)要认真负责,对本辖区申报的贴息项目严格审核把关,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补贴。
2.奖补。对规模生产、项目进度、品牌、新品种开发与引进、种子基地、高产创建、出口创汇、新技术开发等制定相应的奖补办法,直接对符合奖补条件的农业(畜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养殖大户进行奖励。对农业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政府、经营主体、法人和个人给予奖励。
3.整合。为实现农业产业规模效益,提高综合生产能力,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资金要和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实行项目对接整合,集中扶持产业集聚区的项目。
四、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明确责任。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措、下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资金的合理使用。各县(市、区)负责对本辖区上报的项目审核把关、组织项目实施。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负责项目贷款的回收,减少和避免不良贷款。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二)科学立项。农业产业引导资金的使用以项目为载体,要科学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建立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库。充分发挥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专家在项目立项中的智囊作用,形成县(市、区)初审、部门评审、政府决策的投入机制。项目要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要成立项目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考察、评审,做到科学立项、择优扶持、精心实施、严格管理。对重大项目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