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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4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规范征收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施行,是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全面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依法依规做好本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要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使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知法懂法守法,自觉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房屋征收活动,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二、切实按照《条例》要求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尽快确立本地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政策规定,并对实施房屋征收所需人员和费用予以保障,切实履行政府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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