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公益法律服务组织指导体系。省、市、县(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联系制度,在分管领导的支持下,由办公室、基层、律管、公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律协、公职律师等管理部门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分析情况,研究工作措施,总结典型经验,指导公益法律服务开展。各市、县(市、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的组织指导,整合公益法律服务力量资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司法局牵头组建公益法律服务团,通过担任政府和社团组织公益法律顾问等途径,扎实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二)充分发挥公益法律服务主体的作用。法律服务的主体同时也是公益法律服务的主体,由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公职律师等行业和机构组成,承担着落实公益法律服务的具体事项。这些行业和机构要把公益法律服务纳入改革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公益法律服务落到实处。
(三)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延伸公益法律服务网络。依托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有关法学院校、社团组织的法律工作部门,逐步扩大公益法律服务网络。
(四)各级律师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和作用,调动律师的积极性,组织社会律师承担政府部门的公益法律服务项目,或是以个人名义致力于公益法律服务。
(五)建立健全志愿者队伍,发动和组织更多有志之士、有识之士、有才之士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壮大公益法律服务队伍。
五、开展公益法律服务的主要形式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公益法律服务的形式灵活多样,涉及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介入民生、贴近群众。
(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公益法律服务的新举措。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出资购买法律服务或设立专项资金的方式,将公益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与律师签订公益法律服务协议,明确公益法律服务的事项、内容、程序、对象、监督以及律师的责任、义务等。
(二)公证工作要继续拓宽公益服务领域和事项。要发挥预防性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积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社会和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公证服务多方面、多层次的需求,积极拓展公证工作的公益服务领域,进一步扩大公证服务社会公益的涵盖面,进一步体现公证工作便民利民惠民的公益性,如为外来务工人员的用工制度和用工安全、农村土地流转、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以及政府招投标、公益性社会活动等提供优质优惠的公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