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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八)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两年内,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按照其缴纳的营业税给予等额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按照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三年给予减半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购的自用办公房产,纳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股权投资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规定的,可在申报后税前扣除。

  (十九)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比照金融机构高管对待,可享受我省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省政府给予上述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各市州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扶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优惠政策,对在当地落户的企业和高管人员给予奖励。

  五、产业集聚

  (二十)吸引境内外股东或者合伙人来我省投资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各级政府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在注册登记、人才引进、经营场所选定等方面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聚集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对基金注册资本达到5亿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注册登记、申请备案、财税支持、政府奖励等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各有关部门要采取“一企一策”,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

  (二十一)引导和鼓励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到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落户。积极帮助落户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国家备案,提高募集资金的信用和能力。推动在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股权投资企业产业园区和PE中心大厦,吸引和聚集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入驻发展。大力推进园区企业股权资本化、智力资本化、资产证券化,把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打造成为“资本特区”、“人才特区”。东湖高新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在购租房补贴和人才政策上应按金融企业给予支持。股权投资企业产业园区应组建面向中外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服务平台,为其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办公服务和项目对接支持等服务。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在全省其他国家级高新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和省级高新区落户,形成产业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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