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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十二)进一步发挥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通过财政投入、整合现有财政资金、吸收社会资本和自身流动发展相结合,做大省级创投引导基金规模,扶持和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收益分配中,确保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安全、保值的前提下,引导资金的收益部分可以让利于其他社会资金。

  (二十三)支持企业年金等按照有关规定投资在本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支持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我省发展,积极研究解决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外汇管理、产业投资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问题。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通过产(股)权交易所等要素市场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权。

  (二十四)鼓励商业银行在我省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规投资于股权投资企业。鼓励商业银行和股权投资企业开展“投”“贷”结合,为企业提供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种融资手段。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我省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直接投资公司。

  (二十五)做好项目推荐。在我省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申请使用省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信息,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上市办)、省经信委、省科技厅定期向在我省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推介重点项目,推动其与我省地方政府和优质中小企业开展交流合作,增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影响力。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成长型企业,优先列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积极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六、规范管理

  (二十六)建立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做好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综合协调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制订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做好备案管理工作;省工商局负责研究制订工商登记管理办法,做好工商登记工作;省经信、财政、科技、商务、国税、地税、人行武汉分行、银监、证监、保监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各市、州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将培育发展股权投资类企业作为完善地方金融体系、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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