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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省国土资源厅下放及委托的地矿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省国土资源厅下放及委托的地矿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穗国房字〔2010〕1088号)


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8〕363号)、《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9〕527号)、《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544号)及《关于实施探矿权和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电〔2010〕1号)的要求,经与省国土资源厅沟通、协调及研究,已经理顺省国土资源厅下放和委托审批事项的工作内容及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17日起,我局负责实施广州市辖行政区范围内,省国土资源厅下放的如下审批事项:
  (一)采矿权审批。包括非国家授权的非金属矿产(见附件1)矿区范围的划定和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及注销登记。
  (二)探矿权审批。包括探矿权转让、变更(不包括扩大勘查范围的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
  (三)丙级资质审批。包括地质勘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丙级资质的新立、延续、变更和注销登记。
  二、自2008年10月7日起,对于广州市辖行政区范围内已设立的采矿权,我局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已经实施采矿权转让的审批。原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其采矿权转让审批委托我局实施,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在收到我局批准采矿权转让文件之日起60日内,持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原由我局审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经我局批准转让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持批准文件及其他资料,向我局申请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三、以上各项审批事项均由我局地质矿产管理处主办,局计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土地利用规划处、执法监察处、驻局纪检监察室及相关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协办。我局已制定各项审批事项的收件材料清单和审批流程(见附件2~5),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迳与局地质矿产管理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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