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协办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16.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2)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服务的比例。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2011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1年2月到2012年2月。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将医改实施情况纳入政绩考核,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
市医改领导小组与各区(市、县)医改领导小组及各有关部门签订责任状。市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部门、本地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亲自抓。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2011年4月底前完成各项任务分解,作出具体安排。县级政府实行包干负责制,按照“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确定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对未完成目标责任、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强化财力保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将2011年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安排挂钩。
(三)严格绩效考核。
由市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市、县)医改进展情况和效果监测评估,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机制,按照省医改办要求,每月对各区(市、县)工作情况进行汇总通报,每季度进行进度考核,年终对医改三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建立定期督导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市范围内的集中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