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长效机制
(一)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实名登记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教育部门及高校通力合作,摸清高校毕业生底数,共同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就业管理和动态监测,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工作。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区内外高等院校回宁毕业生详细数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当年底实现就业的毕业生进行实名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资料到居住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加大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力度。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对自主创业的,在工商注册、行政审批、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要执行扶持政策。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审核发放工作,让毕业生切实享受到自主创业税收减免政策。
(三)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按照国家“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安排,从今年起,自治区将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见习对象重点是择业期内有就业愿望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见习期间生活补助等待遇按宁政发〔2010〕70号文件标准执行。各市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四)加大职业培训和指导。实施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计划,对有意愿参加职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全部实行免费培训。各级培训机构要积极组织开展就业观念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培训鉴定补贴。
(五)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各市、县(区)要在开发公益性岗位、解决零就业家庭等困难人员就业的基础上,从公益性岗位中拿出部分岗位重点安置确有困难,特别是2008年底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四、做好服务指导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信息,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实现用工岗位需求与毕业生资源的有效对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洽谈会,积极组织用人单位进校园招聘,指导各院校举办校园招聘会。各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要为促进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搭建平台,组织经常性的招聘活动,指导用人单位和高校根据实际需要,举办具有较强专业性和针对性的小型毕业生就业洽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