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0年度省级维修养护经费及湖泊管理经费的通知
(宁水管〔2010〕315号、宁财农〔2010〕578号)
各区水利局、财政局,市属河道管理处:
根据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10年度省级维修养护及湖泊管理经费的通知》(苏财农[2010]132号)文件精神,现随文下达2010年度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及湖泊管理经费872.4万元,其中养护经费81万元,维修经费785.4万元,湖泊管理经费6万元。维修养护经费请列入2010年度“2130306水利工程运行与维修”预算支出项目,省管湖泊管理经费请列入2010年度“2130331水资源支出” 预算支出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一、强化项目管理,确保维修养护质量。各单位接文后,请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及防汛防旱等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苏水管 [2007]39号)和《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水利管理权限的通知》(苏水政〔2008〕39号)文件要求,尽快编制维修项目实施方案, 3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各区自行审批,并报市备案;30万元至50万元(包含30万元)的项目实施方案须于8月10日前报市水利局审批。
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质量监督、进度控制和验收和技术总结等工作,所有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于每月25日前填写“工程项目进度统计表”将实施进度报市水利局工管处。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相关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省、市将进行抽查复验;其余项目由市水利局、财政局共同组织验收,重点项目省将派员参加。项目验收实行验收卡制度,各地对项目验收时,必须按要求建立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卡,并及时归档。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项目。
二、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单位处要严格按照《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市市级水利工程巡查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资金监管,并积极做好相关配套资金的落实。资金拨付实行县(区)级财政报账制,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擅自调整工程项目资金。
三、继续深化改革,稳步推进“管养分离”。各单位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要按相关承诺文件,尽快足额落实水利工程管理维修养护经费和人员支出经费,进一步推进水管单位内部改革,稳步推进“管养分离”,积极培育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