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按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暂行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3.导致聚众闹事、群体上访、殴打医务人员等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经不同途径解决的,医疗机构均应在结案之日起7日内,按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暂行规定》的内容,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发生聚众闹事、群体上访、殴打医务人员等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医疗工作秩序等情况,还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九、认真履行告知义务,维护患者知情权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告知的方式、内容和要求:
(一)以口头说明、门诊告示、入院须知等形式告知患者病情和检查项目、治疗措施和存在的医疗风险、医院规章制度和诊疗秩序等;进行告知时,对于恶性肿瘤等疾病,一般先如实告知家属并征求如何告知患者本人的意见;在患者精神较脆弱或身体状况较差的情况下,可暂缓或委婉告知患者,避免产生不良后果;对于涉及患者生活方式和个人信息等内容,应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
(二)入院时,由患者签署《入院知情同意书》。在医疗机构实施特殊检查、手术治疗、病情通报、治疗措施时,如患者无法直接被告知,或应对其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患者应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接受告知和承担责任的委托对象;
(三)损伤性检查治疗、输血和手术前,患者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四)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十、受理复印和封存病历资料的申请
医疗机构应受理患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复印、复制下列病历资料的申请,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患方要求复印或复制上述病历资料的,必须填写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签字,按规定交纳费用,由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人员在申请人在场时进行复印或者复制,并加盖病历复制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