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建安居办[201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管委会、省农垦总局、省林业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近日,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督查组对我省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了督查,要求我省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督查组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把握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方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各市县要把这个宗旨贯彻始终。要坚持以小户型为主的原则,努力提高设计水平,合理配置住房内部空间,创造安全、适用、健康的居住环境。各市县、各单位在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过程中,要把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与满足其他居民的改善住房需求区分开来,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防止各种搭车行为。
二、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根据
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字〔2006〕165号)规定,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各市县、各单位建设保障性住房,要严格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的有关规定,套型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控制:廉租住房以50平方米以下为主;公共租赁住房以60平方米以下为主;经济适用住房以60平方米左右为主;限价商品住房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
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出台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必须实行超面积加价;之后开工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套型面积标准不允许突破。通过房改已享受政策优惠住房面积已达标的职工,不得再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包括限价商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