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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湘政教督[201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了认真做好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工作,根据《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及有关督导评估方案的规定,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了《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
湖南省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工作规程

  为了规范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工作,确保督导评估客观准确,收到实效,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督导评估的组织领导

  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县两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的随机督查和视导,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的经验,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以促进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多样化、内涵发展。

  实施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时,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成立专门的督导评估组,挑选公道正派、工作认真负责、教育管理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威望较高的同志担任督导评估组成员。督导评估组成员以省督学和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为主,同时可吸收有关部门领导、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按照政府履行职责、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示范性等三个方面的督导评估要求,分别安排合适人选。督导评估组成员及其担负的督导评估内容应保持相对稳定。督导评估组成员与被督导评估学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督导评估组一般由8人组成。分别为:组长1人,副组长1人(兼任办学理念与办学行为组专家),办学环境与办学条件组1人,师资保障与内部管理组2人,教育教学组1人,教育质量与办学特色组 1人,资料员1人。组长一般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指派省督学担任。

  二、督导评估的方式方法

  采取听、看、查、访、问等形式进行。督导评估组首先集体听取学校自查情况汇报,然后依据督导评估内容,按办学理念与办学行为、办学环境与办学条件、师资保障与内部管理、教育教学、教育质量与办学特色五大块,分组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实地查看校容校貌及办学设施设备,走访干部、教师、学生、家长,以无记名方式对教师、学生进行问卷调查,电话访问学生家长,随机抽查学生的实验操作技能。此外,每校听课16节左右,基本覆盖高中的各个年级、所有课程及老、中、青三类教师。听课不事先通报学校。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确定等级,评价标准详见《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课堂教学评价通表》。如有必要,召开有关教师、学生、中层干部座谈会,听取意见。同时,督导评估组每到一所学校必须在校内三处地方公布对外联系电话,收集对学校、教师、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督导评估组成员的意见、建议等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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