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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设置的其他区域和路段。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泊位,不得改变其国有资产性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经营权的方式确定给有停车服务资质的公司经营管理。招标、拍卖停车场经营权等收入全额上缴本级国库,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报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专用停车场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其中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采用招标、拍卖经营权的方式确定给有停车服务资质的公司经营管理。招标、拍卖停车场经营权等收入除用于安装停车标志、施划停车标线外,其余全部返还其所有人或土地使用权人。
  建筑物外缘与规划道路红线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经营单位或业主可申请设置临时停车场。设置后的临时停车场应对外开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经营权的方式确定给有停车服务资质的公司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沿街经营单位或业主自行管理。招标、拍卖停车场经营权等收入除用于安装停车标志、施划停车标线外,其余全部返还其所有人或土地使用权人。
  通过采用招标、拍卖经营权的方式取得停车场经营权的公司,不得另行转包或转租。
  招标、拍卖停车场经营权过程应当向社会公开,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经过招标、拍卖的公共停车场安装停车标志、施划停车标线、道路维护所需费用应由财政部门从拍卖停车场经营收入中列支。沿街经营单位或业主自行管理的停车场所需经费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本地停车场的具体位置、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改作他用。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停止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周围施工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车辆不能进出停车场的;
  (二)进行停车场内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的;
  (三)停车场所在建筑或者场所拆迁、改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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