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52号)
《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已经2011年4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守盛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机关提供公共服务,以及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提供服务,适用本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提供公共服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理公共需求。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政府服务活动,对政府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政府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第七条 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并逐步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第八条 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实行分级负责。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政府服务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服务工作的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政府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法制、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服务主体
第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责提供政府服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照授权提供政府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注重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严格市场监管,改善经济调节,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的职能。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决定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机关应当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精简行政审批环节,缩短行政审批期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配置上下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政府服务的能力。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建立健全现代政府组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合理设置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部门,精简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