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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县(市、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县(市、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鄂统计文[2011]25号)


各市、州、县统计局:

  根据《湖北省统计局关于整体推进县(市、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精神,省统计局制定了《县(市、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县(市、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提高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保证源头数据质量,根据《湖北省统计局关于整体推进县(市、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以县(市、区)为考核对象,对其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二、考核内容及记分方法

  根据《湖北省统计局关于整体推进县(市、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精神,重点考核统计数据质量、统计保障、统计管理、统计领导和统计服务等内容。5个部分内容按百分制计算,每项内容的分值为统计数据质量30分、统计保障25分、统计管理15分、统计领导15分、统计服务15分。

  三、考核等级

  根据考核评分标准对县(市、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级,80分以上(含80分)为达标单位,90分以上(含90分)为先进单位,80分以下为未达标单位。

  四、考核组织

  考核评价工作由省统计局统一组织。每年县(市、区)统计局根据考核评分标准对本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自查评分,自评结果由市州统计局统一收集报省统计局政法处。同时,市、州统计局依照本办法负责组织对自评达标的县(市、区)进行初评,初评达标的县(市、区)由市、州统计局统一向省局申请验收。

  五、考核时间

  省统计局计划用5年的时间实现县(市、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2011年至2015年省统计局每年组织一次县(市、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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