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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2008修订)

  第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局重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小组”集体审查决定。审查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建设项目管理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职能处(室)和有关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重大建设项目指涉及化工、印染、电镀、造纸、酿造、水泥、线路板、冶金、火电等行业中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限制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的重大变化或生态环境功能重大损害的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影响复杂的其它建设项目以及区域开发等。
  第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由相对人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职务人员不得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干预或者变相指定、介绍中介服务机构。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公示的许可事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受理申请材料,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承诺件通知书。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窗口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天将受理的申请资料输入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2个工作日内移交办理审批的职能处室。
  负责审批的职能处室负责人在接到窗口移交的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审批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以下未作注明的均指工作日)内提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经环保窗口一次告知申请人。
  承办人员对符合受理要求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非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其它许可事项的处理意见,经审批职能处室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副局长签发。
  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由审批职能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提交“重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小组”审查决定,仍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提交局长会议讨论决定。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由局长或委托分管局长签发。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之前通过网站、报纸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建设项目,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审批职能处室应当确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实施听证按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2号令)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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