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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2008修订)

  第十条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和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在作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或申请表审批决定之前,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应在网站上公示5日,听取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需开展生态环境影响专题评价的建设项目、专门处理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和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申请材料审批意见,审批职能处室应当征求有关处室和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收到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后,环境监察机构应当10日内进行现场监察,并向审批职能处室移交该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报告,审批职能处室根据环境监察报告作出准许或不准许试生产的决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或申请表的审批,由审批职能处室负责组织环境监察或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对竣工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其它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组意见,承办人员根据验收组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审批,由审批职能处室会同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核查,并记录核查结果。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签发审批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10日、7日内签发审批意见。建设项目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发复核意见。
  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报告的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作出行政审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分别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15日、7日内签发意见。
  需延长审批期限的申请,审批职能处室应当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提出延长期限的理由,报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环保窗口,由环保窗口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审批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同意或者否定的具体意见和理由,作出否定意见的,应该按照《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否定报备制度》的规定,填写《行政否定报告备案表》。
  审批职能处室应当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提前一天将签发的审批意见移交环保窗口,由环保窗口告知申请人,并抄送有关处和环境监察或固体废物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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