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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1〕40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文件精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我市发展环境,结合我市《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93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我市已于2008年实施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并制定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各部门要在原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以下几种制度:
  (一)回避制度。明确回避的适用范围和违反回避的法律后果,完善回避的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从重、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以及不予行政许可的原因等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三)首次不罚制度。按照我市《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中“首次不罚制”相关规定,法律无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立即处罚的,实行企业一般性违规“首次不罚制”,首次查处时,书面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各部门确定的“首次不罚制”项目,要经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四)公开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情形、理由、法律依据和行政裁量结果等重大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事项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开。行政裁量权基准事项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五)适时评估修订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和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本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适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完善,并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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