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成人员由省工艺美术协会提出意见,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意后聘请。
第五条 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在广东省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创作、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提出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申请,但已列入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目录的除外。
第七条 认定为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传统工艺美术品种
1.以多种工艺、技术,由技艺人员生产制作形成的工艺美术品;
2.广东省境内传承发展超过50年,已形成独特的地方风格,有较高艺术价值;
3.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
4.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广东地方特色,在品位、风格、情趣等方面自成流派,独树一帜;
5.在保留传统品种精华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有所发展。
(二)传统工艺美术技艺
1.虽有多种工艺但可由一人独立完成,或虽有多种工艺,以其中一种工艺为主的;
2.家族关系传承或由师徒关系传授继承,在传接过程中仍保留了原有的制作技术和艺术特点;
3.具有以手工艺制作为主的制作技术和艺术风格;
4.有成熟的使传统技艺得以体现的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
5.在传统技艺基础上刻意创新,有所发展和突破,既保留传统技艺的精华,又体现新技术特有的艺术效果。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广东省工艺美术协会提出,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认定申请表;
(二)品种及技艺历史沿革过程及50年以上的考评资料或引进、传入的国内外历史的考评资料;
(三)采用的主要原材料及证明资料;
(四)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说明,包括说明该品种及技艺是手工艺制作或以手工艺制作为主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其艺术风格、技艺特点的说明资料;
(六)工艺流程、操作规程资料,有完整的质量标准的优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