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2011年“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志愿者报名工作的通知

  注: 1、请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
  2、照片为近期2寸免冠彩照

  附件2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志愿者享受有关待遇规定

  根据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组织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通知》(中法援基联发〔2009〕2号)规定。
  律师志愿者享受以下相关待遇
  1、可享受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人事部、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面推进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 2001〕22号)规定的政策,同时享受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实施法律援助志愿者计划的通知》(司发通〔2002〕124号)规定的政策;
  2、凡参加该行动的律师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免除律师年度个人会员会费;
  3、凡参加该行动的律师志愿者,在服务期及服务期满后三年内不再承担法律援助案件义务;
  4、律师管理部门评选优秀律师时,将参与此次志愿行动的行为,作为重要考核条件;
  5、凡连续三年选派律师志愿者或一次性选派三名以上律师志愿者参与此次志愿行动的律师事务所,在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时作为重要考核条件;
  6、由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联合颁发法律援助志愿者荣誉证书。
  7、每人每年交通、通讯等办案补贴及保险费30000元,即每人每月享有1000元生活、保险费用补贴,1500元的交通、通讯等办案补贴。

  附件3: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以下简称“1+1”行动)的服务和管理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1”行动是指由司法部、团中央发起,每年向全国无律师县及中西部律师人才短缺的地、市、县派遣一名律师和一名大学生志愿者,参与当地法律援助工作的志愿行动。
  第三条 “1+1”行动的主办单位是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法律援助工作司、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1+1”行动的有关招募、选拔、派遣、管理及总结表彰工作由主办单位设立的“1+1”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1+1”项目办)具体实施。“1+1”项目办设在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