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资发〔2011〕15号)
各企(事)业单位: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活动,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
(三)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产品投资、期货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
(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 投资监管职责
第四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三)督促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对投资项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