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二)组织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必要的专家论证;
(三)按时上报年度投资计划;
(四)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
(五)其他法定职责。
第六条 企业投资活动及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监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首都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
(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七)项目预期投资收益率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企业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七条 企业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做好尽职调查、合同法律管理、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
(二)严格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核;
(三)严格控制与主业无关的投资项目;
(四)严格控制金融类产品投资。
第八条 企业应当明确规定子企业的投资权限,规范子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子企业投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以下项目:
(一)企业及重要子企业的所有投资项目。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单项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为限。
(二)其他纳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子企业的投资额占投资主体总资产10%以上,或投资额大于5000万元人民币(含)的投资项目。
第十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