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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十一条 企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报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决议;
  (三)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制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备案管理。
  市国资委对报送材料完备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于收到完整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企业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调整原因及内容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投资项目审核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以下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
  (一)非主业投资项目;
  (二)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
  (三)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20%的投资项目;
  (四)在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项目;
  (五)金融类产品投资项目;
  (六)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合规性审核主要是审核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决策程序是否符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等。
  第十五条 需由市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上报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四)有关事项的说明;
  (五)市国资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审核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于收到完整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于需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市国资委原则上于收到完整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 经市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自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需重新上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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