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机者首先通过乡村提出购机申请,凭乡村的购机申请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有关部门登记或批准的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水产养殖机械的购机者必须出具水域滩涂养殖证明或养殖水面承包证明;在当地承包土地的外籍人员还须提供土地承包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自愿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购机申请,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后与其签订农机购置补贴协议书(含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及附表)。补贴协议书及申请附表一式2份,由县级农机部门及购机者各保存一份;申请表一式2份,由购机者在购机时交与供货单位(供应厂商或其经销商,下同),用于供货单位报账和留存。2010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继续实行网络化管理,购机补贴协议书通过《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报废更新农业机械须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23号)执行,购机者应将报废的农机具交农业机械回收企业并在当地农机监理所办理相关牌证注销登记后,凭《农业机械报废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与当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签订购机补贴协议,方可享受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对于小型补贴机具(补贴标准在1000元以内),可委托乡镇与农户签订农机购置补贴协议书,以方便农民购机,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审查核对,并及时将购机信息录入《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
单个农民购机,凭购机农户本人申请及其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可由乡镇统一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购机申请并办理相关购机手续。
(二)付款购机
购机者在购机时须向供货单位提交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两份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付清(扣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后的)全部价款。供货单位必须向购机者及时出具注有财政补贴金额和购机者实际支付金额的全额销售发票,及时将机具的销售金额、发票号、出厂编号等信息录入《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
购机者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自行或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到供货单位购机。在非供货单位购机的不享受财政补贴资金。购机者可以在省域内跨县自主购机。
(三)补贴资金结算
中央、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县级审核、省级结算的办法。在补贴机具供应结束后,供货单位按县将申请拨款报告、购机汇总表、购机者清册、发票复印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将分品种、分企业购机汇总表、购机者清册和申请结算报告一式2份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市辖区材料由市汇总上报)。另报送一份至市农机局备查。申请补贴资金数据应与《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中的电子数据一致。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对市县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供货单位。
为减轻供货单位的资金周转压力,加快财政资金支出进度,2010年销售量及补贴资金量大(累计50万元以上)的供货单位,可以凭资金申请报告、购机者清册和市县审核后的购机汇总表等材料,按季(6月20日前、9月20日前上报资料)向省申请结算财政补贴资金。《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为企业结算依据之一。
五、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确定
2010年对补贴机具经销商实行备案制度。由申报企业按《关于江苏省2008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代理)商备案的函》(苏农机计[2008]10号)要求,自主提出经销商名单报省农机局备案后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对农民购买农机实行专项补贴,是落实中央扶持“三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拉动内需、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的有效措施,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要将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纳入农机化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要建立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承办人员为具体责任人的责任机制,切实将申请审核、供应服务、质量监管、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等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农机购置补贴顺利实施。
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各市、县财政要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信息档案建立、公示等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省对经济薄弱地区将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及管理工作考核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二)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本方案的有关规定,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严格审核购机者申请资料,做到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积极培育农机化发展主体。为方便农民,应主动服务下乡,到乡镇、到农户与农民签订购机协议。禁止供货单位到县级农机部门办理购机协议签订手续。
(三)统筹安排,确保重点
请各县(市、区)在省下达的农机补贴资金控制指标内,优先安排水稻插秧机、秸秆还田机及植保机械等重点推广机具的补贴资金,统筹兼顾,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在农机补贴实施过程中若发生超支,省财政一律不予报账。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禁止”要求,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四项制度”,严格执行农业部 “八个不得”的规定。严禁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成立企业、协会、合作社等名义参与补贴农机具的销售,并向农机具生产、经销企业收取推广费、服务费等非国家规定的费用。
1.加强对供货单位的监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督促供货单位,认真履行其对产品价格、质量、售后服务、供货及投诉等承诺。要督促经销(代理)商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建立补贴机具进、销、存台帐。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销(代理)商的管理,严把《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关。对供货单位及经销(代理)商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查处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2.加强对购机者的监管。各地要加强对补贴机具跟踪管理,采取定期、不定期回访、电话询问、实地核实等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补贴机具倒卖和流失。对新购置的补贴机具,按规定实行严格的牌证管理制度。补贴机具退货须报县农机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补贴机具两年内不得擅自转让,确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按有关规定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
3.积极开展农机补贴专项检查。各地要积极组织农机购置补贴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查找并纠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省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加大对市县农机补贴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的检查,发现问题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县,将查实的情况通报全省农机系统,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省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省将及时取消补贴资格。各市县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及各类违规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省财政厅和省农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