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5)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级统筹。鼓励纳入成渝经济开发区的15个市探索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四川保监局负责)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继续推动四川省商业健康保险服务平台发展,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四川保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
4.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2)规范省补充药品增补,更好地适应基层基本用药需求。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下同)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各地不得自行增补基本药物地方补充品种,不得自行组织招标采购基本药物。(卫生厅负责)
(2)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并实行量价挂钩。对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品种通过单一货源承诺方式进行采购。(卫生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