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44号)
《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16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建国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驻济和市、县(市)、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效能精简的原则,在符合规定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城乡建设、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统计、住房保障管理、工商、质监、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