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十)非本市户口在本市务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一)、(二)、(六)、(八)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
第二十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核实后出具的提取证明和支款凭证;
(二)本人身份证;
(三)相关证明材料。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及时审批;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普通自住住房;
(二)申请贷款时已达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期限;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最长年限和购房首付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政策和本市实际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初审手续。
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保证资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向受委托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贷款申请表、本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共同还款承诺书(担保书);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本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
(四)有效的担保证明;
(五)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