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
25号 许可事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
九条。
(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
十一条。
(三)《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2010年4月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和《深圳市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基本标准》,本着合理、便民的原则,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基本标准》。
(二)符合以下选址要求:
1.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5万人以上;
2.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中医坐堂医诊所)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搜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3.选址的房屋应为合法建筑(有房地产证或政府主管部门正式确认合法的房地产权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环保等规定要求。
(三)申请人为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零售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药品零售药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