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招生对象原则上为参加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应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
第七条 招考方式为推荐免试和全国统考,并根据教育部当年研究生招生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高校和培训医院共同组织研究生入学复试和住院医师招录。
第九条 培训课程由政治理论课、外语、基础理论及专业课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 基础理论课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公共科目相结合;专业课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中规定的专业理论课相结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按照《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要求,进行临床技能训练,完成临床培训轮转,通过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规定的各科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综合考核,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最长为4年。研究生培养期间,因个人原因终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研究生学籍同时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 各高校应根据本实施办法要求,制定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二)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三)取得《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四)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论文答辩。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者,可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和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被高校录取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获得研究生学籍,但不纳入高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范围,不享受国家和高校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补助和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