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请“四新”技术评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新”技术评估的申请报告和申报表(申请报告包括单位概况、“四新”技术概况、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省(直辖市)、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原件及复印件);
(四)“四新”技术应用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五)“四新”技术研制报告(包括技术研制依据、主要技术、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含市场预测)、标准计量管理体系报告以及质量保证体系报告;
(六)主要生产制造设备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八)在本市以外已应用的还应提供用户反馈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自受理“四新”技术评估、“四新”技术推广应用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申报单位自行修改时间),市建设交通委组织天津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家完成评估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四新”技术在通过评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市建设交通委应当将“四新”技术名称、申报单位、适用范围、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名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间无疑义的颁发“四新”技术评估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九条 取得“四新”技术评估证书的项目在有效期内,在本市两项或两项以上建设工程试用并经验收合格后,可申请“四新”技术推广应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申请报告和申报表(申请报告包括单位概况、“四新”技术概况、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四新”技术评估试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四)“四新”技术评估在工程中试用的工程验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自受理“四新”技术推广应用申请并通过评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市建设交通委应当将“四新”技术名称、申报单位、适用范围、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名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间无疑义的颁发“四新”技术推广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