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0号)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5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26日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8月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正 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人数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提出后,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民族村的村民委员会,以建立民族村的少数民族村民为主组成。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级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