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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实施国家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方案》的通知

  2、培训对象。以县级医院(含县医院和县中医医院)主治医师或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的执业医师为主,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安排护理和医技人员。
  3、培训方式。采取“导师制”,由培训医院确定对应的二级专科,并指定专人承担“一对一”临床技能培训任务。
  4、培训时间。原则上1年。临床医师不少于1年;护理和医技科室人员可半年轮换。
  5、培训内容。重点培训骨干医师临床思维、医患关系有效沟通和临床技术操作能力,帮助受训人员熟练掌握临床常见病、多发病和适宜技术。了解部分疑难重症基本的诊断和鉴别诊断及治疗知识,了解县级医院专科建设和管理基本知识,有效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实施原则
  (一)统筹安排。根据本市落实国家医改任务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要求,把项目实施与本市“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对口支援云南省县级医院项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工作紧密结合,形成合力。
  (二)分工负责。上海市卫生局会云南省卫生厅等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提出任务及要求。各办医主体(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所属医院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
  (三)注重实效。各培训医院要加强学员管理和考核,确保学以致用,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四、组织实施和经费保障
  上海市卫生局制定项目方案并报卫生部备案,会各办医主体(上级主管部门)对各培训医院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培训医院要按照培训方案,制订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加强对培训人员的培训过程管理和培训结业考核评价工作。与受训医院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培训人员接受培训期间出现的相关问题。
  经费保障事宜,经商云南省卫生厅,拟参照以往接收来沪进修培训人员项目的标准,暂由派出和接收医院共同承担(其中包括中央财政对云南省每名派出受训医师的补助)。同时,市卫生局积极向市财政局、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等部门争取对该项目的资金支持。
  五、监督管理与总结评估
  (一)上海市卫生局会各办医主体(上级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对工作突出的培训医院予以表扬,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
  (二)项目结束后,由上海市卫生局会云南省卫生厅和本市各办医主体(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包括骨干医师水平能力提高、业务工作开展、对医院重点科室建设的贡献等情况,并将评估结果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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