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和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立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市安全生产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和评估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和服务于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聘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全局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 对属于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聘请、组织专家进行决策前的咨询、论证和评估。
第六条 受聘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知悉必要的、真实的信息的权利,市局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信息;
(二)有权进行必要的走访和调查,市局应当予以协助;
(三)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干涉的权利;
(四)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受聘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实事求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进行全面的咨询、论证和评估;
(二)按要求独立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工作;
(三)不得将咨询、论证和评估义务转委托他人;
(四)依据咨询、论证和评估结果,按时拟定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
(五)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可以采取会议或者书面的方式进行,并形成《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
第九条 《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形成后,由主管处室或者单位报主管局长审核后,提交决策会议讨论。
主管处室或者单位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送达到参加决策会议的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条 受聘专家不认真履行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义务,给合市局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开展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活动的经费实行专项拨付,专款专用。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 建立科学论证决策实施后评估体系,是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在实施过程中合理、有效,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统一的有力保证。现结合沈阳市安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我局重大决策在实施过程中,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和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市局政策法规与科技处是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的牵头组织部门。原决策议题提出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政策法规与科技处的要求具体负责相关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的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的准备内容包括:
(一)确定评估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
(三)制定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经费。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评估工作完成后要形成实施情况评估报告,载明决策实施评估的相关信息及可能提出的调整建议及理由,报局党委会或局务会审议,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七条 经评估确定重大行政决定事项违反相关程序的规定,造成决策失误的,依照《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严格追究过错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依法行政水平,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本市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卷宗材料的组合。
第三条 行政执法活动的过程应当形成文书。文书制作应当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客观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体现依法行政对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即主体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第五条 在具体行政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应当将在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一定的顺序分类排列,立卷归档。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与科技处具体承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对本局的案卷评查,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全市的案卷评查。对案卷的抽查工作每年随机进行。
第七条 案卷评查人员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体内容:
1、主体是否适当;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3、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4、程序是否合法;
5、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滥用职权、显失公正;
6、其它有关内容;
(二)形式内容:
1、文书格式是否统一规范;
2、文书材料是否完整,要件无一遗漏;
3、卷宗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4、是否有卷内目录,材料排列是否有序,是否有页码;
5、纸张是否无破损、装订是否整齐;
6、书写文书是否用钢笔水、墨水填写;
7、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评查期间,行政执法案卷由专人保管,履行借出、收回手续。评查人员收到调阅行政执法案卷时,应当出具加盖印章的案卷回执。案卷回执应当载明案卷所属单位名称,调阅案卷名称、卷号、数量,交接人员签名,交接日期等。
第九条 评查人员在案卷评查时,应对照《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试行)及《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逐卷作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的评价,并指出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设基础分100分,凡不符合标准的,扣除相应分数。获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60分(含60以)以上80分以下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案卷评查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第十条 经评查认定不符合有关形式内容要求的案卷,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室)应按评查组织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和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报送案卷的;
(二)未按规定接受案卷评查的;
(三)弄虚作假、制作虚假案卷的;
(四)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和规范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列为各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客观分析行政执法活动问题和规律,推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的主要内容是:现场监督监察、事故隐患与重大危险源监督监察、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查处事故、听证复议诉讼、“三同时”、安全生产培训持证、安全生产许可持证和使用执法文书等情况。包括执法统计报表和执法统计分析报告两个部分。
第三条 市局各业务处室和各区、县(市)安监局须填报执法统计报表基础A表。
第四条 市局各业务处室填报纸质报表报送市局政策法规与科技处,各区、县(市)安监局登陆国家安监总局网站,通过行政执法统计平台完成报送,报送工作于每月3日前完成。
第五条 市局政策法规与科技处负责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汇总工作,并于每月4号前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执法统计基础报表。
第六条 市局各业务处室和各区、县(市)安监局要遵守《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按规定填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基础报表。对于不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报告制度
为坚持依法行政,准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报告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自身的监督管理活动和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汇报。
二、按照市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部署,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市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临时安排的专项检查,在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四、每次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上报市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每年年终总结全年的行政执法工作,并将情况报市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工作基本情况(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案卷检查情况等);
(二) 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情况;
(三) 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四) 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五) 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
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精神,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决定建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