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
46.切实加强对交通运输(包括水上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业的管理,严厉打击超速、超限、超载、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海洋渔业局及江苏海事局等部门配合)
47.严格落实渔业从业人员出海作业编组生产制度、出海作业渔船安全技术标准及通讯和安全救助设备,严厉打击和整治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三无”船舶,所有出海作业船舶都要纳入属地安全监管范围。(省海洋渔业局牵头,省公安厅、安监局及江苏海事局等部门配合)
48.继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整治,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地面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区域地下管网做到基础情况清、管理责任清、标志标识清,确保地下管网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49.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流散或泄漏。(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及江苏海事局配合)
50.重点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场所的安全监管,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民政厅、旅游局、安监局、民防局等部门配合)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
51.各地每年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施重点打击,依法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坚持做到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一律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财政厅、监察厅、工商局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严格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52.坚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保证企业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未做到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能源局、总工会等部门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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