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经信市场〔2011〕427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商务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建发〔2011〕138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市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中标生产企业标识卡的申领和调整工作
凡是我省家电下乡中标生产企业申请调整标识卡基础额度或超额申领标识卡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一)关于调整标识卡基础额度申报材料。
1.家电下乡中标生产企业要符合《通知》第八条准入条件;
2.必须附有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家电下乡中标生产企业规范申领、使用标识卡承担监管责任的承诺书;
3.家电下乡中标生产企业情况简介;
4.《家电下乡中标生产企业申请调整产品标识卡信息表》(见附件表1);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承诺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使用标识卡的书面承诺函。
(二)关于超额申领标识卡申报材料。
1.家电下乡中标生产企业情况简介;
2.《家电下乡中标生产企业申请调整产品标识卡信息表》(见附件表2);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调整标识卡流程
(一)家电下乡中标生产企业如需要超额申领标识卡或调整标识卡基础额度,应于上月20日前提交XXX(企业名称)家电下乡XX产品标识卡超额申领(或调整标识卡基础额度)的报告报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各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收到家电下乡标识卡超额申领报告后进行初审,于当月1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收到家电下乡调整标识卡基础额度报告后,应会同同级财政局进行初审,于当月5日前联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报告中须包括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对企业规范申领、使用标识卡承担监管责任的承诺书。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