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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土资源系统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业务处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由局内法制机构审核把关,确保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
  规范性文件公布的同时向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进行统一登记和编号。
  (四)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设置载明有效期的专项条款
  直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安排部署有时限要求的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其工作时限。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规范性文件自印发后要及时对公众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调整情况以及实际情况变化,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评估和修订,并公布经清理后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促进民主科学决策
  (一)坚持集体决策制度
  继续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我局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都由局务会讨论决定,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二)建立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对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三)完善非常态件会审制度
  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审查、征用土地预审、土地供应价格的确定、土地资产的审查(划拨土地的转让,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的处置等)、矿产资源开采权的审查;疑难土地登记确权案件审查、其他应会审的等重要事项,严格坚持会审制度,进一步完善内部会审程序,明确会审责任,提高会审效果,坚决纠正把会审制度形式化,利用会审制度淡化和规避责任的现象。
  (四)健全国土资源听证制度
  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事项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
  (五)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作出决策而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提供决策的事实有重大出入,提供决策的依据错误,提供的决策草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未按法定权限或程序报请决策,有关部门审核不严,失职、渎职等情形,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其中,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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