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国土资发〔2010〕220号)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要求,为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我局制定了《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金土地工程"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的要求,为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指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农用地、未利用地整理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并通过国土资源部备案确认,可用于建设用地报征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是指持有人凭省国土资源厅发放《耕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证书》和国土资源部备案确认号,经申请、审查、确认后,进行登记。
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是指持有人将指标用于建设用地报征,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交易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取得
第四条 农用地、未利用地整理项目实施完成,其新增耕地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发放《耕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证书》,并通过国土资源部备案确认。
第五条 区(市)县政府及其下属机构投资、社会资金投入和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资金等实施完成土地整理项目,其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所有权属于投资主体或相应合同的约定的所有者。
第六条 区(市)县政府及政府平台公司、功能区主体、单独选址项目业主可通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取得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三章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登记
第七条 农用地整理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并通过国土资源部备案确认后,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所有权人持验收合格证和备案号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办理初始登记,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