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的要求
(一)建立和完善工资正常的增长机制。各类企业要按照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省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8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依据我省2011年度企业工资调控目标, 并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合理确定本企业2011年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公司,要进一步落实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增长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企业工资增长分类调控,指导企业制定工资增长指导线实施方案并做好审查备案,督促实施方案的落实。各类企业必须按照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制定工资增长方案,并经全体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对当年未按工资增长指导线确定人均工资增幅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对有效益却故意不增加职工工资的企业,除予以通报、取消评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相关称号的资格外,其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劳动模范等先进称号的评选,国有企业经营者不得兑现绩效年薪。
(二)企业在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时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1、企业上年度人均工资在全省企业平均水平及以下的,要在工资增长指导线基准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2、企业上年度人均工资在全省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之间的,要在工资增长指导线下线到上线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3、企业上年度人均工资在全省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人均工资增幅不得突破工资增长指导线基准线。
(三)企业在制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时要充分考虑一线职工工资增长水平,要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保障一线职工的工资随企业的发展而提高,使广大职工能够及时分享企业发展成果。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模范执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建立企业经营者收入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相联系的机制,来保证企业工资增长方案向一线职工倾斜,要将职工工资增长状况作为经营者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考核目标,一线职工工资未增长的,经营者工资不能增加;企业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水平未达到所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经营者收入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
2、非国有企业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合理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分配方案,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也应参照年度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和分配方案,并创造条件在今年内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