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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十四、不准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违者责令限期清理,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十五、严禁营业门店、流动摊贩占道经营。违者责令限期清理,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六、实行“门前三包”制度,各单位、沿街营业门店、居民住宅以及市场摊点,必须负责划定的门前、周围和院内卫生责任区的清扫和保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和保洁义务的,处l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十七、禁止在中心城区公共区域内放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违者责令限期处理、清除污染物或者予以没收,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八、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违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十九、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违者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行政处罚权限已集中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含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未集中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建设、公安、工商、卫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监管,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十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加强监督检查,有效治理各种违反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十二、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本通告由玉溪市建设局会同市规划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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