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关闭沿海相关地区风景名胜区、滨海旅游景点,人员撤离;
②沿海相关地区所有学校停课,人员撤离;
③适时关闭沿海相关地区高速公路、铁路、码头、机场;
④对部分地区适时实行交通和电力管制;
⑤根据海啸灾害实际情况,做出及时启动避难场所等相应部署。
(9)必要时,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海啸状态,动员全省人民投入到防海啸抢险救灾工作中。
(10)必要时,除防海啸应急单位外,实行停止上班、停市等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必要时,可紧急征用、调用防海啸急需的物资和装备。
(11)电视台、广播电台指定(新闻类节目为主的)频道、主要频道,及时滚动播报海啸紧急警报、省海啸应急指挥部作出的部署、防海啸知识等,根据海啸发展趋势,增加播出频道。电视台指定一个频道,重点报道防抗海啸工作动态。主要报纸开设重要版面突出做好防海啸报道,重要新闻网站及时更新防海啸工作动态。
(12)驻闽部队抢险救灾队伍按省海啸应急指挥部的命令,赶赴灾区,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工作。
(13)全省各类抢险队伍按照省海啸应急指挥部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各级、各部门的抢险物资器材准备就绪,做到随调随到。
(14)有关部门传达贯彻全省防海啸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上报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各级沿海防海啸责任人全部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省效能办对各部门、防海啸责任人上岗到位情况和防海啸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5)预报海啸严重影响地区政府和指挥部应在省海啸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投入防海啸工作。
4.6 警报解除
根据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啸警报解除通报,海啸Ⅲ、Ⅳ级警报解除由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通知。海啸Ⅰ、Ⅱ级警报解除由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发出通知。
4.7 灾后工作
(1)省海啸应急指挥部部署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赴抗灾第一线指导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2)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地区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加强灾区疫情防治工作,组织力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省海啸应急指挥部。
(3)省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4)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统计和评估相关地区受灾情况,收集汇总各地各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并上报省委、省政府。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省防海啸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