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审批(许可)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
(哈政法发〔2011〕16号)
各区、县(市)政府法制部门,市直各委、办、局法制机构和审批机构:
2004年我市开展了第一轮行政审批(许可)主体清理确认工作,市政府向社会发布了全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公告。多年来,由于各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加之2010年我市又进行了机构改革,很多审批(许可)主体也发生了变更,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审批(许可)工作,明晰审批(许可)主体,按照《
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规定和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一轮行政审批(许可)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现将具体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清理确认的范围
行政审批(许可)主体清理确认的范围,包括市级具有行政审批(许可)权限的部门及所属具有独立审批权限和初审权限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相关企业;各区、县(市)政府及其所属具有行政审批(许可)权限的部门,各部门所属具有独立审批权限和初审权限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相关企业。
二、清理确认工作的责任分工及完成时限
此次清理确认工作按照市级和区县级两个层级进行划分,同时开展,时限为一个半月(5月5日-6月20日)。市级由市直部门法制机构和审批机构先行自行清理确认(含本部门所属具有独立审批权限和初审权限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相关企业),填报“行政审批(许可)主体清理确认统计表”,于6月20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同意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省以上垂直单位由其法制机构和审批机构负责清理确认(含所属区县级部门),填报“行政审批(许可)主体清理确认统计表”,于6月2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经审核后返回各单位统一向社会公布。公布结果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区县级由各区、县(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清理确认(含各部门所属具有独立审批权限和初审权限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相关企业),填报“行政审批(许可)主体清理确认统计表”,于6月2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经审核后返回各、县(市)法制部门,报本级政府同意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公布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各区、县(市)政府法制部门不负责本地区省以上垂直单位的审批(许可)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