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孤儿保障工作管理体制
(一)加强领导,形成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一工作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作,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民政业务指导,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共同营造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孤儿保障工作合力。
1.民政部门。作为孤儿保障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切实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指导,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维护和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
2.发展改革部门。将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具体落实和监督评估规划、计划的实施。统筹计划安排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予以支持。
3.公安部门。积极开展弃婴(儿)法定监护人的查找和弃婴(儿)身份的确认工作,及时出具弃婴(儿)捡拾报案证明和身份证明;经调查已查清生父母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按照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为孤儿收养、安置等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对拐卖孤儿、遗弃未成年人和利用孤儿从事非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坚决打击。
4.卫生部门。负责孤儿医疗康复保障工作,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的支持和指导;通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的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加强医疗机构发现弃婴(儿)处置工作的管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孤儿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访视,开展健康体检;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
5.教育部门。负责孤儿的教育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政策,监督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孤儿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强扶持,为孤儿就学提供各类资助;探索适合孤儿特点的教育模式,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做好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孤儿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保障孤儿基本医疗需求。加强孤儿成年后的就业扶持和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好社会保险、岗位补贴、就业援助、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扶持政策,积极为孤儿成年后就业创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根据儿童福利机构特点,进一步完善专技人员职称评聘政策,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倾斜。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