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范建设民办三级幼儿园。三年新增民办三级园205所,规范320个学前看护点,逐步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和看护的需求。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保教人员专业发展。建立开放、灵活、多样的师资培训机制,构建职前教育与在职教育相衔接的保教人员培训体系。加强对农村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职初教师、保育人员的专业培训,受培训率达到100%。专任教师基本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60%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保教人员(含早教指导人员)持证上岗,专业能力得到发展,保健教师、保育员和营养员按照规定配置。
5.推进学前教育规模与内涵同步发展。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加强幼儿发展规律的研究,促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加大城区、郊区幼儿园结对力度,缩小城郊、园际差异;提升每一园所的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深化学前教育办园体制与机制的研究,满足社会和家长对学前教育的多样化需求。
(四)主要措施
1.强化政府职能,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1)坚持“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区县政府对本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负主要责任,根据人口变化趋势,制订本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与指导。
(2)建立健全市、区县两级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统筹协调学前教育发展工作。教育、卫生、人口计生、财政、城建、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指导、服务和管理。
(3)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区县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财力相对薄弱区县,特别是远郊农村地区财政教育转移支付力度。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对经济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实施学前教育资助。
(4)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托幼园所。深化办园体制改革,完善非营利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设计,进一步探索“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机制创新,加大公共财政对社会力量办园的支持力度,鼓励、扶持非营利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促进不同体制幼儿园协调发展。
(5)进一步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和看护的基本需求。各区县政府着力办好公办幼儿园,对因入园高峰、资源紧缺造成的公办幼儿园不能满足需求的矛盾,由各区县政府统筹协调,积极探索建立根据办园成本向就近民办幼儿园购买服务的机制。各郊区区县与乡镇政府创造条件、挖掘资源,按照标准建设和规范民办三级幼儿园和看护点。积极探索和研究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制度,基本满足适龄儿童的入园和看护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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