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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贵州省建筑装饰协会收取的评审费。

  (二)贵州省建筑业协会收取的省级文明安全施工工地评审费。

  (三)贵州省建筑业协会收取的省优质工程施工工程评审费。

  (四)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收取的办证费。

  (五)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收取的年审费。

  (六)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收取的拍卖师年检费。

  (七)贵州省广告协会收取的广告企业资质认定服务费。

  (八)贵州省广告协会收取的广告专业技术资格培训评审费。

  (九)贵阳市质量管理协会收取的省QC成果评审费。

  (十)贵阳市预防医学会收取的医师考核评审费。

  (十一)黔东南州教育学会收取的优质课评审费。

  (十二)镇远县机动车驾驶员协会收取的学习费。

  (十三)丹寨县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收取的暂扣车辆保管费。

  (十四)保安服务公司、爆破工程公司收取的民爆物品储存费。

  (十五)保安服务公司、爆破工程公司收取的代购手续费。

  (十六)保安服务公司、爆破工程公司剥离单独收取的民爆物品监管费。

  九、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收费行为

  (一) 对国家和省己公布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如文化市场管理费、乡镇企业管理费、乡镇矿山维持再生产费、内部资料出版物许可工本费、兽药卫生条件审核发证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外出就业人员跟踪服务费、治安联防费、护士注册费、学位与研究生评估收费、燃气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严禁继续收取。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它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凭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示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监督电话12358等内容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挂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各级价格、财政、纠风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受理企业和群众举报,依法查处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的各类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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