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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市政府批准的住房专项资金年度计划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年度收支计划批复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执行。

  第十九条 住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年度收支计划批复后,将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及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金收支管理

  第二十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如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需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并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收支计划执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影响收支计划完成时,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报告市政府。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使住房专项资金的各项收支和结余与投资项目一一对应。

  第二十四条 年度住房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监察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住房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对住房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六条 住房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财政部门可以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市住房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和规划国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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