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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201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区检察机关开展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为进一步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诉讼监督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全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推进“富民强桂”新跨越,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对诉讼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区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诉讼监督意识,忠实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全区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要增强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意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诉讼监督工作。

  二、全区检察机关要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加强对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法律监督工作,着力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社区矫正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全区检察机关要加强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以服务民生、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出发点,依法全面开展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强化监督措施,提高监督质量。

  四、全区检察机关要不断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依法建立健全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调查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建议更换办案人、提出抗诉、查办案件等方式,加强对诉讼活动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规范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

  五、全区检察机关要切实提高诉讼监督能力和水平。加强检察队伍思想政治、专业化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充实队伍力量,健全考评激励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推进信息化建设,做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检务督察,强化对本级及下级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强化对直接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初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活动的监督,健全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廉政监督员的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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